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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即将实施“一带一帽”记分管理!工人不戴安全帽安全带,项目经理将可能被停止执业!

作者:汉坤 来源:原创 阅读: 时间:2022/3/2 打印 字号:T/T

昨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好几份通知,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实施建筑工地“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的通知》。因为三份文件的时间节点都是3月15日(3份通知原文都将附于文尾)。

2022年3月15日起,在全市建筑工地实施“一带一帽”记分管理。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语音提示器,持续播放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提示语音,并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

2022年3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建立健全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具体配备标准请见原文部分。

“一带一帽”的通知处罚力度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项目经理:


“一带一帽”记分内容

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记分:

1.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时不系下颏带;

3.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帽或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就是第三个通知提出的:

1.在监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

2.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3月15日前明确每个监管项目的主监员,并将主监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工程概况牌》等牌图上予以公示。


“一带一帽”记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现场务工人员每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1.务工人员记分规则:

  • 务工人员存在记分内容行为之一的,第一次记3分、第二次起每次记6分,“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黄码;

  •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红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经重新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苏安码”绿码;

  • 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累计记满12分的,一年内将不再赋予“苏安码”(也就是说一年内都进不了工地了)。

2.项目经理记分规则:务工人员记3分对应项目经理扣记1分。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对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

  •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3.施工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累计记分值乘以0.01系数作为当季度企业不良行为分值。

4.监理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来源于非监理单位的,监理企业按相同分值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扣分;来源于监理单位巡查记录的,监理企业按2倍分值优良信用信息予以加分。

总结:项目经理的分数是与工人分数挂钩的,项目经理必须管理工人做好“一带一帽”,否则就将面临停止执业、吊销证书、5年不予注册,施工单位还需更换项目经理。


其他处罚

《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提出:

在工程项目首次监督告知时,应当核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利用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随机抽查,对人员配置不到位或不到岗的情况要严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工、通报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前几日,苏州市住建局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1、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标志清楚单位名称。同一项目人员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单位区分。

2、进入施工现场的统一着装要求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带。

3、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考勤设备应增设语音模块功能。

4、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通知规定施行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予审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附原文:

关于实施建筑工地“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工作目标,规范建筑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建筑施工现场“三违”现象发生,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实施“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分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记分:

1.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时不系下颏带;

3.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帽或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记分来源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2.监理单位现场巡查时监理记录仪记录;

3.智慧工地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现场抓拍;

4.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时曝光属实的;

5.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记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现场务工人员每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事项由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记录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

1.务工人员记分规则:务工人员存在记分内容行为之一的,第一次记3分、第二次起每次记6分,“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黄码;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红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经重新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苏安码”绿码;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累计记满12分的,一年内将不再赋予“苏安码”。

2.项目经理记分规则:务工人员记3分对应项目经理扣记1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3.施工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累计记分值乘以0.01系数作为当季度企业不良行为分值,由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扣分期为6个月。

4.监理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来源于非监理单位的,监理企业按相同分值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扣分;来源于监理单位巡查记录的,监理企业按2倍分值优良信用信息予以加分,一并录入“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四、工作要求

1.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语音提示器,持续播放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提示语音,并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

2.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督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正确履行好“一带一帽”管理规定,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3.各地住建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将“一带一帽”事项纳入日常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激励机制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施工企业不落实“一带一帽”管理规定的,按照合同条款依法扣除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举报奖励:各地住建部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施工现场违反“一带一帽”管理的举报。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建筑工地实施记分管理,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主监员,优先予以优秀主监员评定。监督机构和主监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扣分来源和单位。

本通知要求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2/a350b0ad9beb4c85ac4061881e46652a.shtml

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8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工作目标,现就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住建部门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住建部门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配备标准

(一)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考标准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监管面积每60万平方米至少1人。

2.道路、桥梁、线路管道等市政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每20亿元至少1人。

3.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监督里程每8公里至少1人。

(二)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工程项目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主管或项目安全总监,并按工程实际配备机械、土建、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2)道路、桥梁、线路管道等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2.分包单位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工作组织,落实责任,认真部署落实。2022年3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建立健全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地住建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充实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以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宣传,督促企业提高认识,按要求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职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3.严格监管执法。各地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在工程项目首次监督告知时,应当核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利用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随机抽查,对人员配置不到位或不到岗的情况要严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工、通报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2/b5747b47cc2c41dfb6517fcc4497bc77.shtml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工作目标,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全面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度建设

1.在监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

2.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3月15日前明确每个监管项目的主监员,并将主监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工程概况牌》等牌图上予以公示。

3.主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岗位职责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测。重点加强对危大工程监管,严控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考核管理

1.主监员是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应当依照住建部、省、市质量安全相关监督规定和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承担主要责任。

2.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优秀主监员的评定工作,对获优秀主监员的予以通报表彰。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将项目监管成效与主监员的岗位聘用、绩效考核、业务培训等相挂钩。连续二年被通报表彰的主监员,在职务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4.主监员应勇于担当、勤奋工作、尽职履职。对确已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三条予以处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2/3f117af6b56d42859ee8dc53f4ca6b2b.shtml

本文标签:一带一帽“ 苏州 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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