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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一个配电系统,我们认为该系统线路简单,操作方便,保护可靠,配电层次清晰,是可行的。但是有部分人却提出了如下不同的意见(误区):
疑问1:该系统应属四级配电,违反了规范中“三级配电”的原则,不允许;
疑问2:该系统现为三级保护,违反了规范中“二级保护”原则,不允许;
疑问3:有些人提出,为不违反规范,提出将图中的分配电柜设为总箱,即为总箱1、总箱2,总箱3,将一级保护放在该三个总箱中;
疑问4:为确保三级配电,应取消分配电柜,将所有分配电箱的供电线路全部从配电房(总箱)引出;
疑问5:取消分配电柜,将分配电箱进线并压、以树形配电方式,以节约布线成本并且符合三级配电;
疑问6:可将分配电柜用电缆分支箱代替,可减少一级配电以符合三级配电原则。
为了正确理解JGJ46-2005规范中“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真正含义,提高现场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可靠性,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针对上述疑问逐一解答如下:
例如采用四级配电,是否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三级配电”的原则?
答:对于设备较多的大型工程,三级配电已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要,往往一处故障跳闸将会引起大面积众多设备的停电,造成的间接损失较大,也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为了缩小故障停电范围,要快速判定故障点并实施抢修,必须实施三级以上配电。事实上许多大型工地为保证供电可靠性,都在实行四级甚至五级的配电,所以我们认为“意见一”是对规范的一种形而上学教条式的理解,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换句话说,规范规定的“三级配电”是最低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符合上述“三个有利于”,各级配电之间技术上匹配,是完全可以实行三级以上配电的。(注意漏保级差设置!)
目前多数项目施工工地临电系统设计时,采用四级配电时,一般会在总配电柜(临时配电房)、分配电柜、开关箱三级设置漏电断路器,是否违反了规范中“二级保护”原则?
答:同理,对于二级保护,也是一种最低要求。为保障整个工地的线路安全,规范规定漏电保护器必须设置在总箱和开关箱二处。前者属间接保护,其主要作用为:①保护工地范围线路漏电;②可作为开关箱内漏电保护的后备补充保护。后者为直接保护,其作用是保护设备漏电故障,保障设备操作者的触电安全。但如果工地规模较大,线路较多,则从开关箱到总箱之间的全部线路中,只要有一处漏电故障,必将引起总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整个工地停电,而且故障点的快速判定也成了一大难题,若采用三级保护,则缩小了故障停电范围,也便于故障点的迅速判定,故“只能为二级保护”也是一种误区,应理解为“至少两级”。
答:严禁采用该方法,总箱为电源进入施工现场的首个受电装置,如是“专用变”,即为变配电房的配电屏。规范明确指出,二级保护中的一级必须安装在这里,其二,是造成工地范围内从变电房到分配电箱之间的电气线路失去了保护,即是说工地上存在着漏电保护“死区”,一旦这里发生故障,将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这是绝不容许的。
答:取消分配电柜,则将形成整个工地为一级放射式配电,则将带来以下缺点:⑴线路成本大大增加,就本例来说,从总配电柜到分配电箱的回路将成倍增加;⑵线路漏电的机率增加,正常自然泄漏电流增加将引起总漏电保护器的误跳;⑶这么多线路增加必将造成线路敷设杂乱,影响整个工地的文明施工;⑷增加了线路被人为破坏的概率。
答:这种做法目前在许多工地上出现,因大部分工地为满足文明施工,电缆将各分配电柜的上桩头串联在一起便产生了这样的“链式配电方式”,这种做法虽然在规范中未明确禁用,但它也确定存在着连接不可靠的问题,在联接中只要有一处故障,便会影响多个分配电箱的供电,从而造成大范围停电。该方式仅适用于分箱到开关箱之间的相距较近,不很重要的小容量为≤3KW的负荷场所,且链接开关箱不得超过3~4个,但工地用电设备的功率显然大于该原则。
实质上还是四级配电,不过它简化了一级分配电箱,取消了开关元件,节省了成本,如果电箱符合规范要求,倒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在实施JGJ46-2005规范中的施工现场“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时,需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是最低要求,在实施时,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硬凑“级数”,不搞“一刀切”,具体项目应具体分析。2.要全面考虑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合理性、经济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管理需要,科学地设置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3.配电系统的设计要注意上下级电气元件容量的匹配及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和不动作电流的匹配,故保护级数不宜过多,以免出现越级误跳的现象。4.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在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配电线路宜简单有效,尽可能减少自然泄漏电流,应确保整个现场范围内的电气系统,处于有效地控制和保护之下,不应使线路出现无保护段,不留任何“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