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3·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劳务单位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无有效加固的情况下,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高度过高(方案为300mm,实际为1600mm)、顺序错误(正确顺序为每层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依次分层浇筑后,再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浇筑;工人实际浇筑为从终点一端向起点一端超高浇筑),在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由于压顶外挑450mm,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因为各方都存在诸多问题,小编挑了部分重点给大家看:
1、裙楼外脚手架屋面连墙件缺少、抱柱连接部分缺失,项目部未发现。
2、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配备齐现场监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应为公司符合资质人员,但该项目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刘某华未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相关监理资质未转入该公司。
也就是说这个总监代表是挂靠的。
3、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总监长期未在现场、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
4、项目部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5、住建局等两部门联合下达停工指令,仍继续违规组织施工。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以上四人均为劳务单位工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免于责任追究。
2.冯某遥,男,23岁,施工单位技术员。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华,男,62岁,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毛某元,男,37岁,劳务单位生产经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劳务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方有关责任人员
1.杨某文,男,36岁,技术员。明知要进行女儿墙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2.侯某春,男,27岁,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员)。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3.丁 某,男,30岁,工程部副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4.郑某坡,男,30岁,中共党员,副总工。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5.王某丽,女,37岁,技术负责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6.刘某超,男,32岁,中共党员,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3月15日,在项目经理不在项目部时,未组织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未制止劳务方对裙楼女儿墙混凝土错误浇筑的违章作业。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7.漆某磊,男,35岁,中共党员,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全面负责。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贵阳开会,未在项目部。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8.唐某奎,男,52岁,中共党员,安全环保部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马某锋,男,37岁,中共党员,技术部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监理方有关责任人员
1.陈某奎,男,39岁,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现场。建议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吴某慧,男,50岁,总经理,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曹某兴,男,48岁,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劳务方有关责任人员
1.王某景,男,51岁,总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某国,男,48岁,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建议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建议对其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300000.00元);函告其颁证单位降低其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等级;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劳务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建设单位。建议对其实施伍拾万元人民币(¥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模板坍塌是最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之一,大多数原因为搭设不合理、质量不过关和违规操作。2020年,仅广东省就发生3起模板坍塌较大事故,共导致19死3伤,武汉发生1起高支模坍塌较大事故,致6死6伤,令人警醒。01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 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022020年5月23日12时10分许,龙川县麻布岗镇违法建筑施工工地远东花园发生1起模板倾覆坍塌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
技术原因分析如下:
1.花架梁板模板支撑采用木立柱支撑,没有设置纵横向水平结构造稳定措施,木立柱存在偏心受力工况,稳定性差;
2.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装不牢固,混凝土泵机作业时,泵管晃动产生水平推力,触动木支撑架;
3.装饰花架(屋面构架)上混凝土浇筑作业人员多,施工动荷载较大。
综合分析:在施工荷载作用下,致使本身处于不稳固状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木支撑架)向外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业人员坠落的伤亡事故。
032020年6月27日10时17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项目8号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工人坠落的8号楼二层平台
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屋面构造梁存在偏心现象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屋面构造梁柱浇筑混凝土时,随着荷载越来越大,产生的偏心力矩也越来越大,引起斜立杆失稳导致模架向外倾覆倒塌。
042020年1月5日15时30分左右,位于江夏区五里界天子山大道1号的武汉巴登城生态休闲旅游开发项目一期一(1)二标段发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
1、门楼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架体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⑯轴线处400x1200梁支架沿梁跨度方向扫地杆、第一步水平杆缺失,使得水平杆步距超过方案设计步距的两倍以上,致使梁支架的稳定性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且门楼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完毕后未按要求进行验收。
2、现场在进行浇筑时,违反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对称浇筑的要求,对门楼坡屋面采用不对称浇筑,实际产生的附加弯矩增加了B轴线处400x2560梁支架立杆承受的压力,导致该处梁支架稳定性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
3、现场浇筑完竖向结构(KZ1和KZ3两根框架柱)后,未按照方案中“竖向结构强度达到50%以后,再浇水平构件”的要求,随即开始梁板浇筑,由于竖向结构强度不够,B轴线处400x2560梁钢筋随支架变形下挠,将框架柱拉倒,增加了事故的规模和惨烈程度。
4、事后,经对现场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架体材料(钢管、扣件、可调顶托)进行取样,并送检,发现部分材料不合格,导致架体承载力及稳定性低于专项方案的设计预期。
上述原因叠加,导致事故发生。
救援结束后事故现场图
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坍塌警示录脚手架坍塌事故是建筑行业多发性事故之一。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像脚手架架设不规范、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上的荷载超重、随意拆除拉结或受力杆件等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加强对脚手架的安全施工管理非常重要。
本片结合数年来发生的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坍塌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逐一解读。